自2016年10月1日起,广东省全面实施“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发放。
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办外商投资公司的分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注册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注意:
1.登记申请表格可登录“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http://dgamr.dgaic.gov.cn/)--“原市工商局网站”下载,或者到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和各镇街市场监管分局领取。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提交的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事项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
设定依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外资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公告》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后有关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登记事项
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流程
(一)登记注册大厅办理流程
前往登记注册大厅提交相关材料→登记机关审查、核准登记并核发登记(核准)通知书→申请人到登记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通知书)
(二)网上登记注册大厅办理流程
登陆广东省网上登记注册业务系统(http://wsnj.gdgs.gov.cn/aicnet/main.jsp)填写有关登记申请资料→登记机关进行预审→申请人凭预审通知书,带齐申请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到登记注册大厅办理登记事项→登记机关审查、核准登记并核发登记(核准)通知书→申请人到登记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通知书)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齐全,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不能当场决定的,设立登记,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1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个工作日;除此之外的其他业务,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部分镇街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和各镇街市场监管分局
办理材料
设立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具体按《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执行,详见附件)
3.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以及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
4.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仅限(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提供)。
5.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仅限(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提供)。
6.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职信息即可)。
7.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8.隶属公司章程(仅限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提供,加盖公司公章)。
9.涉及名称登记的,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名称依法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
◆ 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
◆ 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
◆ 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分支机构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
注:
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和(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变更登记(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仅限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提供)。
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名称依法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登记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
(1)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
(2)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
(3)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分支机构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
因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交变更后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 变更经营场所(地址),应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地址)使用证明。(具体按《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执行,详见附件)
◆ 变更经营(业务)范围,提交加盖隶属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的经营(业务)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还应提交相关许可的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 变更负责人,提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免职信息即可)。
负责人更改姓名的,提交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及更名后的身份证明。涉及外国自然人的姓名变更证明及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自然人的姓名变更及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1)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且该护照已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2)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可提交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作为身份证明,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台湾地区居民可凭其所在地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办理登记作为身份证明,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港澳台居民可提交依据《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作为身份证明,无须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 因隶属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的,还应提交隶属企业的变更事项证明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负责人、营业期限、经营(业务)范围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提交批准文件。
5.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联络员备案只需提交第1项材料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销登记
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仅适用于法律、法规规定注销前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的分支机构。
3.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仅限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提交)。分支机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决定。
4.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6.公章(仅限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提交)。
注:
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年度报告公示
在我市登记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gsxt.gdgs.gov.cn)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收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注册登记费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联系电话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许可分局咨询电话:0769-26986138
莞城分局咨询电话:0769-22241080;
石龙分局咨询电话:0769-86182930;
虎门分局咨询电话:0769-85248262;
东城分局咨询电话:0769-23166111;
万江分局咨询电话:0769-22288816;
南城分局咨询电话:0769-22414149;
中堂分局咨询电话:0769-81311681;
望牛墩分局咨询电话:0769-81318036;
麻涌分局咨询电话:0769-81903317;
石碣分局咨询电话:0769-86360116;
高埗分局咨询电话:0769-81301681;
道滘分局咨询电话:0769-88321389;
洪梅分局咨询电话:0769-81336618;
沙田分局咨询电话:0769-81262123;
厚街分局咨询电话:0769-85584186;
长安分局咨询电话:0769-82280701;
寮步分局咨询电话:0769-83329529;
大岭山分局咨询电话:0769-85623382;
大朗分局咨询电话:0769-82816150;
黄江分局咨询电话:0769-83364197;
樟木头分局咨询电话:0769-87712780;
清溪分局咨询电话:0769-87322102;
塘厦分局咨询电话:0769-87812312;
凤岗分局咨询电话:0769-87503337;
谢岗分局咨询电话:0769-87763410;
常平分局咨询电话:0769-83334095;
桥头分局咨询电话:0769-81026090;
横沥分局咨询电话:0769-83377310;
东坑分局咨询电话:0769-83381551;
企石分局咨询电话:0769-88077068;
石排分局咨询电话:0769-86653127;
茶山分局咨询电话:0769-86641327;
松山湖分局咨询电话:0769-22894228;
滨海湾分局咨询电话:0769-26889690。
相关表格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 |
《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适用非住所申报制)》 |
注:本指南按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编制,如有变化,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调整。
附件
东莞市市场主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
使用证明材料清单
东莞市市场主体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共分3类,分别是集群注册、住所申报制、住所申报制以外的住所证明。
一、集群注册中的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托管企业:需按不适用住所申报制的情形提交材料,标明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产权证明,属于租赁房产的,还应当提交租赁期限自申请之日起不少于2年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
2.集群企业:托管企业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
注:下列市场主体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企业:
(一)经营范围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所列事项的;
(二)从事生产加工、餐饮服务、旅业、娱乐服务、网吧、人力资源中介服务、再生资源回收和处理、食品(含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机动车维修、放射性物品、旅行社、互联网金融、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证券服务、拍卖、典当、仓储、物流等行业的;
(三)港澳台、外资企业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企业,经市科技部门认定的港澳台创新创业人才投资设立的,及注册场地在市级以上部门认定的孵化载体内的港澳台、外资企业除外。
二、适用住所申报制的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无需提交房地产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村(居)委会证明等住所使用证明材料。
注:下列情形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
(一)拟申请从事桑拿按摩、沐足、歌舞、游艺、美容美体、旅业、餐饮服务、网吧、电镀、漂染、印花、洗水、制革、造纸、电力生产、垃圾处理、再生资源回收和处理、燃气经营、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经营的;
(二)以法定用途为住宅的商品房和政府保障性住房、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
三、不适用住所申报制的,应提交的材料
(一)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不动产权属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不动产权属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为自有房屋出具的证明;
(二)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
(三)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
依法将住宅改作商业用途的,须同时提交已征求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由村(居)委会或小区业主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及申请人的承诺书。
市场主体将其住所对外转租、分租的,须征求房屋产权人同意。
四、上述3种情形之间相互变更的(包括因经营范围变更导致市场主体变更后不适用集群注册、不适用住所申报)
按变更后的情形,决定能否登记及提交何种住所证明材料。
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转型为公司制企业、三来一补企业转型为三资企业,相关文件对住所证明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涉及上述第四项情形的除外。
市场主体的住所依法应当经规划、住建、国土、公安、消防、环保、文化、卫生、安监、城管等行政部门许可、登记、备案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动前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法律、法规、规章对市场主体申请许可需提交的住所证明材料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